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XX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为甲方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以其全部车辆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并共同执行:
第一条抵押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明细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
账面价值抵押车辆价值元,评估价值元。现甲乙双方约定,抵押车辆的总抵押价值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抵押车辆进行清查核实。抵押期间,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收据原件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负责在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2上述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在抵押期内向当地保险机构办理抵押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有效期在乙方反担保期届满后。如果贷款延期,乙方应延长保险期。如果抵押车辆的保险在抵押期内到期,乙方应在保险期满前10天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5.2抵押期间,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存入保险金。贷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以保险赔偿金清偿贷款及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如付款不足,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赔。
5.3本合同签订前抵押车辆已提前投保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低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当补足保险金额。第六条违约责任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以要求其按抵押车辆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因保管不当造成抵押车辆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抵押物,并可以要求乙方按抵押物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的,应按抵押物总价值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物的实现
乙方未在三个月内付清抵押物的在甲方履行赔偿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可以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仍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不足部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本合同不因乙方财力、地位的变化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的合并、分立、变更而免除,变更后双方应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通知甲方给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期即视为送达乙方的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乙方应在上述地址或传真更改后次日。
9.3如乙方提供的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变更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回信件的,甲方发送通知的日期仍视为送达乙方的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无论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或其他反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重要提示:甲方已要求乙方全面、准确地理解本合同条款,并应甲方要求对本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解释,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有相同的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共有人意见:
日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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