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份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主观特征的含义,是行为人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完成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志,因其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而未能实现,这是未遂客观上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反映。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并不表现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意志,即不是希望、追求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这样,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时,这种结局也就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放任心理由其所包含的客观结局的多样性和不固定性所决定,根本谈不上得逞与否;得逞与否只能与希望的心理相联,即只能与追求特定犯罪结果发生或特定犯罪行为完成的心理相联。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不符合犯罪未遂所具备的主观特征。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就是着手实行犯罪后未齐备犯罪既遂的客观要件,具体看或为未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为未完成特定的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犯罪意图未得逞的客观表现。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心理地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齐备犯罪既遂客观要件的情况。可见,犯罪未遂只有在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才会出现,而在没有目的的间接故意犯罪中是不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的。这是因为:
第一、未遂是犯罪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见,得逞与未得逞,这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准。未得逞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发现,也有的是由于第三者的阻止;还有的是由于犯罪工具的失效;或者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等等。例如:甲欲杀死乙,由于乙的奋力反抗,而未被杀死,但受了重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直接追求和希望的危害结果是乙的死亡,乙未被杀死而被重伤并不是甲的目的,也不是他所预料之中的,而是由于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因而在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存在放任乙重伤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也不存在希望乙重伤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甲的目的就是要将乙杀死,因此,甲仍应负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而不能定为故意伤害既遂。在这时,我们也不难看出,间接故意既然是对犯罪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因而就不会发生得逞与未得逞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而不是追求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不追求、不希望,因此,也就不存在未得逞即未遂的问题。例如:前例所说的甲开枪射击乙的同时,对于丙的可能被击中,所采取的放任态度,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个完全说明,既然丙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甲所希望的,也就不会再出现未遂的问题。如果乙被击中死亡,就定甲为直接故意杀人的既遂;如果是乙未被打死,而打死了丙或者打伤了丙,对乙定直接故意杀人的未遂,对丙定间接故意杀人或者间接故意伤害。总之,对丙的死亡或者伤害,虽然不是甲所希望发生的,但都是甲所预见之中的,无论发生那种危害结果,都不违背他的意愿。所以间接故意犯罪,是发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就按什么样的结果定罪,不存在未遂问题,打死了就定间接故意杀人,打伤了就定间接故意伤害既没打死,也没有打伤,也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
如果承认间接犯罪有未遂,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那样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在事实上也难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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