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虽然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但法定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因此,身份关系是法定继承中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尤其是继承人身份的稳定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外流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出嫁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这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七出三不去相去甚远。婚姻自主权带来的是家庭对出嫁女的人身控制力削减甚至消失。对于娘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自然血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但对于婆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则有不一样的意义,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了儿媳随时不是自己人的可能性选项。因此,设定最低年限有利于保证婆家财产肥水不流外人田,可以防止一些居心不良之人借婚姻赚取财物,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婚礼只是形式上实现了娘家人到婆家人身份的变换,实质上的婆家人身份需要双方感情的养成和彼此身份的认同,而感情和身份认同的实现都需要时间来确定。在此,笔者建议参照一些国家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5-10年不等的时间限制,原因在儿媳与公婆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等同处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同时,鉴于婚姻关系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之说,也就是说,超过七年之后,婚姻关系也因经受了考验而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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