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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