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条件应当有: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3、本罪的主体为达到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变造货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变造货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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