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车辆年审时间到期的,在一般情况下能延期。疫情期间车辆年检的时间统一延期,群众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要的,对于机动车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处罚。
一、疫情期间企业能不能提前复工
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二、成都工地偷偷开工导致疫情传播怎么处罚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住建领域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和中介机构等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复工;复工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三、违章不处理不影响年审吗
违章不处理对年审是有影响的,现实生活中车辆登记机关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才能办理年审。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执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准。现已有车主通过诉讼方式起诉交管部门,并获得了胜诉,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可以扭转现状,违章不处理也可以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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