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未进法人账户算偷税漏税吗?
时间:2023-06-28 14:45:11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资金不进法人账户算偷税漏税,这样做违反公司法和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偷税漏税的表现主要是: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逃税罪特征具体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所谓伪造帐证,是指仿照真帐簿、真凭证的式样、内容,制造虚假的帐簿、凭证,并怀着欺诈的偷税故意把它当着真的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所谓变造帐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帐簿、凭证上所记载的项目、数量、日期等内容,使本来正确的帐簿、凭证改变成错误的行为。

所谓隐匿帐证,是指将帐簿、凭证隐蔽和藏匿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查获的行为。

所谓擅自销毁帐证,是指在帐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帐簿、凭证的行为。

所谓多列支出,是指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所得数额等行为。

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将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帐户核算,帐外经营;或者将应税收入转入其他非法定的帐户等行为。

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拒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所谓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不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和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

(四)逃税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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