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营业执照的单位能否承认劳动关系是一个问题。针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后,明确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依法处理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发生变化的,被处理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因此,即使依法禁止无证经营的单位,其出资人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得以取缔或者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被处理单位或者投资人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为被告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法而无效。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依法处理,单位职工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仍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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