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出口退税的行政复议是指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进行的行政司法活动。
它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复议机关纠正,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该税务机关补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一、出口退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的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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