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遗失了,需要补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再办理补发护照的手续。
1、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再办理补发护照的手续。
2、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凭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资料,到就近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遗失护照申请补发不需凭报失证明或者登报声明遗失。
法律规定或内容
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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