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1、在债务履行当中,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法定代理请求权利保护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受性侵的赔偿请求权,应当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在某些情形下,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止,例如: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在另一类特别的情况中,民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中断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例如: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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