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除外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贷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贷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借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承担。因此,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借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超出部分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部分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贷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借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超出部分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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