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法律规定,夫妻债务原则上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但是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吗
一、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吗
1、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而负的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包括共同购置房屋而负的债务、为共同经营的生产活动而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应当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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