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风险有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
主权风险
许多CDO的案子所收购的产来源已不限于单一国家的贷款或债券,而将触角伸到了海外,甚至新兴市场的债权,这些外国债权的加入,带来额外的风险,此一风险即为(sovereignrisk)。通常一牵涉到其它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商品所得到评等就不会超过该国的主权评等,而其解决方式即是取得一个第三人保险或保证。
违约风险
与其它资产证券化商品一样,CDO必须担心其资产是否会发生违约。CDO的资产是一些债权,通常种类繁多且不易追踪与研究其风险历史,尤其是在资产池中含有新兴市场的债权时。
利率与汇率风险
CDO的兴起源于金融机构希望赚取高利率资产与低成本资金之间的利差。此项利差之多寡可能会因资金市场之变化而产生波动。此外,债权资产与证券化所发行证券有不同的付款周期、不同付款日或不同的利率调整日等差异,因而造成风险。
信用违约、汇率与利差交换合约风险
如前所述,在CDO的证券化过程中,经常需要与第三人订立交换合约以规避汇率与利率波动风险。因此,提供交换合约的第三人是否有充分的财务实力来履行这些交换合约即会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风险。
法律风险
传统CDO与其它证券化一样,必须将债权完全移转到信托,达到真实出售才算能够保护投资人。CDO的交易中,债券与贷款人的移转有多种不同的程度,若是跨国交易,对于交易各方的国家法律制度更需注意,以防出错。
加速成立风险
CDO的发行期间可分为加速成立期(ramppperiod)、再投资期及还本期,并且经常是在证券化成立后才开始收购资产。一般而言,评等结果必须在证券化的债券之前完成,才能帮助投资人从事投资,若尚未完成收购资产,则评等机构只能就投资指导原则来从事评等工作,而且投资指导原则必须有相当的约束性才能确保资产管理机构依循此原则收购资产,建立资产池。建立资产池的期间所承担的风险称为加速成立风险(rampprisk),其情况包括:资产管理人收购资产速度太慢,使投资人所缴交的资金未能尽速投资在高报酬率的标的物,而影响投资成果;另一种风险则是收购的资产未能如预期规划地充分分散,而造成风险集中。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CDO与其它证券化相似,主要是因临时的现金短缺,而造成无法及时支付证券化债券的利息,其成因可能是利息收付日期不同、或收付频率不一致导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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