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下午3时许,由石塘村委会活动室临时改成的巡回法庭正式开庭。村委会组织了村民前来听庭,坝镇司法所组织了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接受庭审教育。
随着审判员宣布开庭,临时法庭显得庄严肃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陈述等程序依次展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在到田间劳作的时候,遇到有过节的被害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锄头,将被害人左手臂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系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庭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由于被告人年龄较大,巢湖市法院组织法官到老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开庭审理。据该案审判员介绍,时下农村故意伤害案较为多见,现选择到村委会开庭,就是利用庭审向广大村民做法律知识的宣传。法院得知受害人为五保户,还给受害人送去了大米和食用油。村民李大爷听庭后说,被告人王某某所犯一事完全可以避免的,都是因为不懂法而造成的,听了庭审他们很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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