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立案规定为:
(一)行为人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三)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刑法对非法私藏枪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非法私藏枪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要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有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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