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国权[1993]3号
发布日期:1993-2-10
执行日期:1993-2-10
我局(90)权字第8号文确定,由你局负责对在北京地区的地方出版社及个人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版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现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4月1日起,中央一级出版社和中央一级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除外)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由你局负责。除图书出版以外,以其他形式使用作品的对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及与外国签订的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仍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办理。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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