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一旦发包人擅自使用就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个条款有利的保护了承包人的权利,转移占有发生的时间必定在擅自使用之前,因此,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意思就是使用必定已占有占有未必已使用转移占有,只要未使用,也不会认定竣工。
一、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2.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对方赔偿损失,但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二、合同工期如何计算?
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是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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