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否适用于所有罪犯?
时间:2023-06-30 22:44:05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的,是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减刑的:1、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2、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改表现的,或者在执行期间,是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上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其中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为犯罪分子减刑。

不得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减刑的情形有: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3、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4、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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