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
《办法》指出,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办法》要求,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办法》强调,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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