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助机具转账方式:缴款人可持卡内有足额现金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牡丹畅通卡可在透支额度内缴纳)通过各银行的自助终端、存取款一体机进行转账自助缴纳。
(二)现金方式:持现金的缴款人可通过各银行银行的存取款一体机自助缴纳100元整数倍罚款,对于处罚金额为50元奇数倍或处罚金额为50元以下的。
(三)网上银行方式:已开通各银行网上银行的缴款人,可以通过各个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自助缴纳。
(四)牡丹畅通卡自助缴款方式:该卡内附有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芯片,可以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履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的法律程序。机动车驾驶人持牡丹畅通卡,可以通过各银行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各银行各家网点的多媒体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自助缴纳各类交通违法罚款。
一、关于罚金的司法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罚金是我国三种附加刑之一,该处罚主要针对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双罚情形下的单位犯罪,(所谓双罚即指既罚单位又罚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等。
(二)罚金是法院判处违法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且该金钱必须是犯罪人员的合法财产,注意是合法财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罚金做出了规定。第一,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第二,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比如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假冒专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一)首先,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二)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三)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四)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其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触犯刑律的从事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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