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必备的条款。按照一般签订合同原则,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具体,没有歧义。然而,有些不法商人故意在签合同时,使合同履行期限不确定,到了履行时赖账,使与其合作的商家有口难辨。
例如,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厂购买水泥,约定当年内分四批供货,每批发货40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这就是一种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因为在一年内供方可随意发货,而不顾需方的实际情况,若遇市场价格的变化,供方当然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供货方式,这样对需方是极为不利的。另外诸如售完付款、货到付款等都是不确定的条款,给心术不正的商人留下了耍赖的理由。
另举一例,A将10只羊卖给羊肉馆老板B,A了解B的羊肉馆生意很好,一般一天都会杀两只羊,故约定10只羊全部杀完再付款,谁知B一直留着一只羊未杀而拒付羊款,后A诉至法院。在这一合同中,该卖羊合同等于附了一个付款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只有这个条件成就时,A才能拿到羊款。但法律同时也规定,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从法律上讲,羊未杀完B应支付A羊款。现实中,如果附条件不明确,并不一定都能分清是非,同样有的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奸商仍然有空子可钻。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企业间的交往中,如果要签订书面合同,就要认真审查每一个合同履行期限条款,不要给奸商留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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