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受理部门
户籍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户籍属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须亲自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一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一同投靠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投靠的定居在香港或澳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提交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4)、“中国共产党党员”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组)审批意见。
6、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提供的材料和复印件均使用A4纸。
五、审批时限
达到公安部公布的审批放行分数之日起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已获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的申请人,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通行证前应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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