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的原则
时间:2023-04-30 20:32:10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转让的原则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二)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二、可变更合同起诉时效是多少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变更合同能开除吗

一般来说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也不能开除,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有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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