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罪主要区别在主观故意,即被告人心态。
北京三个青年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路上疯狂飙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飙车,是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危害着其他人及公共秩序的安全,因而,飙车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于罚款、治安拘留及吊销驾照等处罚;在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飙车不一定是犯罪行为。
飙车不一定会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飙车要构成犯罪,应当具有恶劣情节才可以定罪量刑。如飙车致人伤亡等,即可认定飙车具有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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