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书。
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被告人符某青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并以此要挟被敲诈勒索对象。
最终,法院判决符某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等。
敲诈勒索罪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需要的构成要件如下:
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
2、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4、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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