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部分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时间:2023-04-22 17:05:56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以整洁优美的市容景观迎接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类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部分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予以拆除。

二、凡是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三、重点拆除范围: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及各出入城口周边所有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城中村中未经批准的由村民在宅基地上私自接建加层形成的违法建筑;占用铁路、公路干线两侧控制带、河道两侧通道和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消防通道、防护林带、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线设施以及影响市容观瞻、妨碍交通的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

四、对主次干道两侧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地段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拆除。拆除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城区主要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以及挤占、影响煤气管道、热力管道、自来水、雨污水管道、电力、电信管道等市政基础建设与维护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实施拆除。

六、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容管理、建委、环保、土地、房产、规划、公安、工商、卫生、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除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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