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疾病监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7、符合农业部及建议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办事指南提出办理申请。;2、材料审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3、实施检疫,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4、出证,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单。
2.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股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验检疫。符合审批条件并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红旗大道红灯路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