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哪些材料?不提供的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10 18:44:50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孙洪林主编)

律师提示

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出示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还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其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非住宅交付应根据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上述文件不提供的,购房人可以拒收房屋,造成交付延误的,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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