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既遂的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两罪比较相似,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存着交叉,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但两罪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性质: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罪,包庇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
(2)犯罪客体: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犯罪对象:包庇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
(4)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庇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徇私枉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
(5)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徇私枉法罪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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