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进行拯救?
时间:2023-06-05 08:16:15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进行拯救

(一)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单,该催款通知单一定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在填写快递单时一定注明催款通知,并保留催款通知的复印件(因原件已寄出)及快递公司的送达回执。

(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同对方对帐,双方签订书面的带有还款期限的对帐单。

(三)公证送达。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同公证人员一起到对方单位送达催款通知,不论对方是否签收,均可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

(四)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二、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吗

破产债权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破产债权应考虑的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直接否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存在不合理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认可超时效债权的效力?笔者认为,基于民诉法中丧失“胜诉权”的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仍是审查债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标准,而且根据破产法管理人也享有确认破产财产、审核债权的权利。因此不应在破产法相关规定中直接省略审查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这一过程,而是应该细化审核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过程,将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认定标准调整到更加合理的程度。

(一)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之债权人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客观上具有实现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曾对债权进行积极主张,在积极主张过程中知晓债务人经营状况,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尽管笔者认为对权利的主张不构成债权形成的条件,但为与我国诉讼时效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由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受限,应当将债权人的主观条件在破产债权审查时予以考虑。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债权人主观方面,与破产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债权债权人的主观方面是不一致的,后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债务人恶意转让破产财产,是对主观故意的审查;前者则是对债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放任债权实现的考察,不存在主观恶意,对破产财产的负面影响要远小于后者。因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审核条件和程度应当低于对可撤销债权的审核。具体而言,应当考量以下情节:破产债权人是否曾在债权形成后积极主张己方债权,破产债务人经营是否长时间困难,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对债权人的求偿产生较大影响,债权人是否知晓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暂停追讨债权的原因等等。

(二)债权人整体利益

在现代社会,利益结构已经成为社会的深层结构,利益分析也已经成为司法的重要方法,司法者必须弄清立法者通过某一特定的法律规则所要保护的利益,并找出优先的利益,从而使各种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如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是破产程序中应当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认定问题,由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破产财产无实质控制力,破产财产最终将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从其他债权人公平性角度考量,应当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债务人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不一定存在于所有破产案件中,也不一定一个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均存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当考察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占所有债权比例并全面听取债权人意见尤其是该部分未超时效债权债权人的意见。如若破产企业经营困难时间较短,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债权人通过及时主张完全可以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分割财产的,且其他债权发生时间大多在诉讼时效内,那么对于该超诉讼时效债权的合理性应当存有怀疑。

(三)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单独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债权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有破产管理人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与所有债权人就财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所作出的自认,只要全体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履行。此方法可以规避法律不认可超时效债权的规定与该破产债权存在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

笔者对上述意见难以认同。破产和解与在破产清算中认可超诉讼时效债权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依法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债务清偿进行法律调整,通过暂缓被申请企业的破产进程而更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与破产清算终结的区别在于,和解制度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解决债务承担的问题,而破产清算程序是依据法律规定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本可以较为简单的方式解决,在和解程序中成为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的问题,对于单个债权人不公平。在大多数债权均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和解程序可能对这些债权人较为有利,但是如若个别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其利益较难予以保证。因此,破产和解程序难以直接替代破产清算终结程序,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单独规定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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