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女性上门服务属于嫖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为卖淫嫖娼行为主要看当事人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一致,比如双方已经协商好价格或者招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如果卖淫嫖娼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并且出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原因,导致虽然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还没有给付金钱财物的,都以卖淫嫖娼论处。
一、嫖娼需要以下证据:
1、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2、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3、遗留现场的物证,这些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嫖娼是违法的行为。
二、嫖娼的后果如下:
1、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叫女性上门服务属于嫖娼行为,一般嫖娼需要以犯罪嫌疑人的申述、遗留现场等物证为证据,如果发生嫖娼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多次嫖娼会留案底吗
多次嫖娼不会留案底。案底一般指刑事处罚;嫖娼不会留案底,一般治安处罚是没有案底的,但是会有记录存档;要是嫖娼对象是未成年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时候就会有案底。
三、组织卖淫嫖娼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文8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