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详解取保候审
时间:2023-06-02 10:06:12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保两种。

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强制性的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代办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最着急是为其取保候审。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代办取保候审,一批“专门代办取保候审”的律师应运而生。

我对此很疑惑。我不知道“专门代办取保候审”的律师具体做什么工作。

根据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没有申请取保候审权。只有犯罪嫌疑人家属有申请取保候审权。律师只是为家属填写一张申请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用申请,公检法机关自然要办取保候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了也不会被理睬。

我和“专门代办取保候审”的律师聊天,他们告诉我:人刚被抓家属最着急,这个时候最好收钱。

我问:家属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有用吗?他们告诉我:不考虑取保候审申请书有没有用,主要目的是拉住客户,让他们到起诉阶段请我们辩护。

我没有做过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业务。

取保候审的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什么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应当拘留,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不需要申请,直接决定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没有发现以上情况,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和他们的家属有权利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反映以上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如被羁押人发现自己怀孕了,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带被羁押人去医院检查,证实确实怀孕后,立即通知被羁押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被羁押人突发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了,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人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办案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属于被羁押人和他们是亲属。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是被羁押人的权利。自2013年开始,律师才有了申请取保候审是权利。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填写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只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会达到取保候审的后果。

从2013年开始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了,但办案机关不会因为律师的身份而采纳申请。

关键是拿出证据,说服办案机关,使办案机关确信被羁押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被羁押人所犯罪行不至于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证明被羁押人犯罪后主动自首,积极挽回犯罪损失(如盗窃后主动退还),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赔偿,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

3.证明被羁押人翻译严重疾病,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

4.证明被羁押人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

5.证明被羁押人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确保能够随传随到。

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处理

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被羁押人和他们亲属的事情。

属于超期羁押或者发现被羁押人怀孕或者欢迎严重疾病的,不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直接为被羁押人办理取保候审。不属于取保候审条件的,办案机关不予理睬,也不会给被羁押人和亲属答复。

2013年以后,律师可以作为申请人了,办案机关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告知通知书是表格式的,理由一栏是“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直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再另行答复。

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立即释放,不再羁押,但不是完全恢复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方式

1、保证人担保

旧称“人保”。由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的人遵守以上规定。

2、财产担保

旧称“铺报”。责令保证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被取保候审人违法以上规定,保证金予以没收。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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