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代销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不缴纳印花税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要签订合同,并且合并能够分清责任的。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代销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不属于。买卖合同一般是出卖人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付款的一种合同。而代销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通常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并且收取一定的劳务费而签订的一种合同。双方只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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