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欺诈活动的法律定性如何?
时间:2023-07-11 21:55:22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范围: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定罪量刑

逾期超过三月或银行两次催款还拒还款且金额超过1万;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处五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三)冒用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目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归还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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