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港澳台如何送达
1、被告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如果暂时离开居住地,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收。被告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文书时恰好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被告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且代理人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授权的,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3、被告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法院可以向代收人送达;
4、按照协议确定的香港澳门司法互助方式,请求香港澳门地区送达;
5、被告在香港澳门有明确住址的,可以通过快递邮寄送达。被告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6、被告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7、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在香港澳门的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6、公告送达
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送达的特点
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
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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