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在床不能做为离婚证据吗?
时间:2023-03-06 21:50:07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胡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刘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家3男3女6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刘某的住所后,胡某先拍摄了丈夫和刘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男方围住,胡某上前殴打刘某,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衣内裤,刘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躲闪不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胡某调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胡某在刘某的房屋内,侵害了其人格权及隐私权,构成了对她的精神损害。因此胡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这份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没被法院采纳,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二、女子婚前房产遭前公婆霸占

2016年,襄阳的陈某和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可陈某万万没想到,离婚五年后,她婚前购买的房子依旧被前夫的父母霸占着。案件的经过:当事人陈某十几年前她和丈夫刘某有了孩子后,公公婆婆便搬来一起住。五年前,陈某和刘某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本以为这场纠纷能就此结束,可是,陈某的前公婆竟借着看孙子为由,拎着大包小包又住了进来。因为前公婆认为房子他们有出钱装修,所以一直不肯走。后来通过说服教育,他们就把他们的相关物品拿走了。考虑到两个老人搬走后没有住处,申请人陈某还帮他们租了房子,并交了两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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