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2010年)
第六条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按实际情况填写
身份证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检验原件
1)证书须在有效期内;2)证书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书须在有效期内;2)证书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检验原件
检验原件,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1)证书须在有效期内;2)证书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检验原件,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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