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程序:
1、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加入保险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调动部门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年限满10年的原保险地,或者不满10年的保险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2、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社会保险局查询转移者的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申请人核对,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
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转移继续申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
原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信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
参加者在我市就业后,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供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社会保险局审查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原参加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信》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社保分局收到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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