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照
(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登记申请,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材料规范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一寸相片;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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