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先后经过两次修订,一次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次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两次修改的被动性体现在,两次修改都和世贸组织有关。中国要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满足世贸组织的基本需求,而这些需求就包括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当中最主要的内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经注册开办的中小网站为了吸引网友的点击率,将电影、电视剧等内容在线播放或者供网友下载,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实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多文化产业公司通过与电影电视的制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等方式,取得了上述作品在国内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他们依据这些授权,已经对很多地方网站或者传媒公司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取得了法院的支持。
很多门户网站有各自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或出版集团的背景,掌握着或多或少的新闻信息资源。同时,互联网网站之间的免费转载行为几乎形成了行业惯例。一定区域的报纸和互联网媒体,同时受到当地同一新闻主管部门的监管。国内曾经有新闻单位向区域内的其他媒体提起著作权诉讼,但在同一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原告最终撤销了起诉。当然,政府部门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版权现状相适应的。试想,如果报业集团、传媒集团纷纷掀起互联网版权的维权之诉,互联网则免不了进入“你诉我,我诉他,他最后起诉我”的版权混诉泥沼,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版权行业的发展,同时可能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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