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寺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拆迁补偿的概念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现行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的价值的同时,也要对被拆迁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权威律师王有银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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