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新疆打工时行为出轨,同一打工妹生下一女孩,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8月1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同时,判令过错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丰县梁寨镇农民张某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1998年6月生一子。2003年孙某去新疆打工时认识了一名打工妹,而后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该打工妹于2006年2月生下一女孩。
张某知晓丈夫有出轨的行为,在苦劝无效后,大骂丈夫的不忠,进而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认为孙某的行为已严重挫伤了她的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离婚,而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张某、被告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和别的女子同居生活,并生有子女,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的感情,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孙某的原因造成张某损害,离婚后孙某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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