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23-02-18 21:01:44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起诉状。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具体你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结婚证明。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3)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提交子女的情况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4)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清单。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文件。

(6)涉及共同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7)军人为原告起诉的,应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8)当事人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复印件。

一、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特别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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