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的受贿犯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涉嫌受贿罪,可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贿人不承认行贿的问题:行贿人不承认只是“零口供”,嫌疑人供述记录只能算一方面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强,认定嫌疑人是否有受贿行为,还需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有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都可以认定是受贿。在法院认定证据过程中,一般不轻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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