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订立遗嘱的原因;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这几种情况,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二、遗嘱有哪几种
遗产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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