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广州市经贸委近期起草了《广州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日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该《意见稿,广州优先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电子商务项目、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以及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等配套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对经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基地、园区等电子商务集聚区,可优先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意见稿提出,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州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保障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确立了立法的目的、宗旨及立法依据,核心内容是明确了通过权益保障、规范管理等方式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家层面直接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仅有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在国家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各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上海市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汕头市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43号)为代表。近年来,广州市先后制定了《广州市电子商务“十一五”发展规划、《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鼓励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因此,为推动本市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步伐以及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电子商务含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的定义并非学术上的定义,而是基于国家工商总局所指网络商品交易的定义。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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