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代表他人退股的,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实际投资者或者第三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股权持有协议存在哪些风险?目前司法解释一般承认持有协议的合法性,但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仍将被视为无效
(2)条款不明确
未来目标公司的股权可能会发生变化。控股协议应预见到这些可能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3)实际投资者要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存在难以确定股东身份的风险,仅仅依靠代理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4)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实际投资者处于幕后,而名义股东则是在舞台前行使股东权利的。面对各种诱惑,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5)名义股东的风险上述几点都反映了实际投资者的风险。这样看来,名义股东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似乎占据主动,没有后顾之忧——毕竟股权在我手里,我怕谁
但事实并非如此。有时,名义股东的风险不低于实际投资者的风险。如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索的,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并且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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