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惠州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受理机构】:惠州社保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早8:30-12:00;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752-2169005或12333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需调查取证的不受该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险条例
【申报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前已参加惠州工伤保险,且正常缴费;
2、经惠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伤者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4、已到惠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申报资料与流程
申报资料说明
1、《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评定伤残或护理等级的,提供《惠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6、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7、《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
8、医疗终结未鉴定伤残等级的,提供《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9、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工伤复发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11、申报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经惠州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的《工伤职工安装或购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及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对该项费用申报的,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1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申报交通、食宿费用的,提供交通、食宿费用票据;
13、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14、工亡职工有供养的,提供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供养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当地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或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5、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申报流程:申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伤职工具体情况携带上述资料至惠州社保局16号窗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惠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医疗终结30日内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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