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应准备下列材料:
1、双方准备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准备本人结婚证;
3、双方准备签订的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
港澳居民申办内地个体户条件放宽
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港澳居民申办内地个体户条件放宽,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放宽条件,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依法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做进一步扩大开放。
《意见》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意见》中的放宽条件还包括: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等。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宣传,优化服务,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确保《安排》中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领域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按时顺利实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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